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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汤清华执行决定书

(2019)湘1224司救执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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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汤清华,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

救助申请人汤清华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汤清华称:申请人汤清华与张旗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2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生效后尚有155645元未赔偿到位,进入执行程序后赔偿款亦未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家庭是村里的贫困户,其丈夫去世后家庭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其子收入微薄,其女尚在读书,家庭极其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20日,张旗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弯道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由谌顺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谌顺章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旗仁多处烧伤。交警队认定,谌顺章与张旗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谌顺章的妻子汤清华、儿子谌鹏、女儿谌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旗仁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62395元。2018年1月3日,本院作出(2017)湘122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旗仁赔偿汤清华、谌鹏、谌微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55645元。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赔偿义务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汤清华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5645元。本院执行部门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赔偿款尚有155645元未能执行到位。2019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9)湘1224执26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申请人汤清华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另查明,申请人汤清华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为龙潭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儿子谌鹏在家开商店,女儿谌微初中在读。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汤清华系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丈夫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后家庭丧失了主要劳动力,女儿谌微在读初中需要其抚养,本院(2017)湘122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赔偿款尚有15564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已导致其家庭生活面临现实困难,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汤清华的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20000元为宜。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汤清华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