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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司法救助申请人阿拉腾沙、阿古达木、彭苏格、其其格玛向我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决定书

(2019)内0624司救执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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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阿拉腾沙,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人:阿古达木,男,2004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人:彭苏格,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人:其其格玛,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司法救助申请人阿拉腾沙、阿古达木、彭苏格、其其格玛向我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申请执行李飞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飞云仅有肇事车辆科,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该起交通事故使家中主要劳动力丧失,导致申请人目前生活非常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2019年5月6日22时19分许,呼格吉乐图驾驶蒙KXXX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鄂托克旗境内991KM+93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使的被告李飞云驾驶的蒙LXXX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呼格吉乐图及蒙KXXX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乌日娜、图门巴雅尔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9)内0624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飞云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291365元。但李飞云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李飞云除肇事车辆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四申请人因亲人乌日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中主要劳动力丧失。导致目前生活非常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2019年5月6日22时19分许,呼格吉乐图驾驶蒙KXXX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鄂托克旗境内991KM+93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使的被告李飞云驾驶的蒙LXXX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呼格吉乐图及蒙KXXX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乌日娜、图门巴雅尔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乌日娜系申请人阿拉腾沙的丈夫、阿古达木的母亲、彭苏格和其其格玛的儿子。该起交通事故致使三个家庭破碎。乌日娜的离去,使乌兰其其格一家失去了生活的支柱,两个老人均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疾,阿古达木即将就读高中,需要花费大量生活费、学费。而被执行人李飞云因三案赔偿金额高达86万多元,况且李飞云除了肇事车辆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生活属于特别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该对申请人予以救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条、第七条,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阿拉腾沙、阿古达木、彭苏格、其其格玛司法救助4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