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代某某与侯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代福治。被执行人侯寅玥。

申请执行人代福治与被执行人侯寅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邛崃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福治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寅玥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福治1604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外出打工。现申请执行人代福治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代福治尚未受偿的31512.28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侯寅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