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福治。被执行人侯寅玥。
申请执行人代福治与被执行人侯寅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邛崃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福治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寅玥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福治1604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外出打工。现申请执行人代福治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代福治尚未受偿的31512.28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侯寅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