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中林。被执行人黄菊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林与被执行人黄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菊华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恭民初字第384-2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密审判员:梁锦仲代理审判员:刘玉芳
书记员:余远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