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兴娇。被执行人董金波。申请执行人郑兴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宁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宁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文涛审判员:张建坤审判员:刘丽艳
书记员:张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