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兴娇与董金波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丰(汉)民执字第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郑兴娇。被执行人董金波。申请执行人郑兴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宁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宁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文涛审判员:张建坤审判员:刘丽艳

书记员:张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