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艳川被执行人:沈洪兵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洪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云山审判员:赵伟审判员:刘浩
书记员:马世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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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吕艳川被执行人:沈洪兵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洪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云山审判员:赵伟审判员:刘浩
书记员:马世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