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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桂林瑞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塘经营部与邱建新、刘玉琼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2)平民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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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瑞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塘经营部。

住所地:平乐县二塘镇利群街**。负责人陈师友,该经营部投资人。被执行人邱建新。被执行人刘玉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瑞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塘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邱建新、刘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林瑞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塘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邱建新、刘玉琼于2012年10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建新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