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增杳。被执行人何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增杳与被执行人何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增杳与被执行人何伟于2012年12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