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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莫增杳与何伟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2)平民执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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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增杳。被执行人何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增杳与被执行人何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增杳与被执行人何伟于2012年12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