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以(2013)恭民执字第14号立案执行石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欠女儿石林秀,2012年度的抚养费1200元当日一次性给付清,本案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品钦审判员:梁锦仲代理审判员:刘玉芳
书记员:余远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