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被执行人张树芝,男。
本院在执行王秀英与张树芝、张玉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7060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树芝于2013年9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秀英88000元,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对其余利息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宏宪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王志升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