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忠信,男。被执行人:杨永刚,男。被执行人:杨淑会,女。
本院在执行韩忠信与杨永刚、杨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6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韩忠信与被执行人杨淑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淑会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忠信借款11000元,下剩1600元申请执行人韩忠信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宏宪审判员:王海杰代理审判员:王志升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