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印锋,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被执行人郭永鹏,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印锋与被执行人李建军、郭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永鹏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印锋6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印锋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