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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印锋与李建军、郭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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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印锋,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被执行人郭永鹏,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印锋与被执行人李建军、郭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永鹏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印锋6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印锋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