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男。申请执行人韦苏勤,女。被执行人贾坤明,男。被执行人贾小虎,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新、韦苏勤与被执行人贾坤明、贾小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贾坤明身患重病,卧床不起,贾小虎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愿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并已付案件款18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