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振国,男。被执行人雷汪锋,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振国与被执行人雷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汪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汪锋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汪锋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公开曝光悬赏公告等执行措施,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樊振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汪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振国如发现被执行人雷汪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