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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冯俊与权建银、薛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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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冯俊,男。被执行人权建银,男。被执行人薛立国,男。

本院在执行成冯俊申请执行权建银,薛立国民间借贷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4930.20元。分阶段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采取划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薛立国本金26600元,诉讼费2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2013年5月15日采取划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薛立国本金及利息8330.20元(合计执行案件款35530.2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