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冯俊,男。被执行人权建银,男。被执行人薛立国,男。
本院在执行成冯俊申请执行权建银,薛立国民间借贷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4930.20元。分阶段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采取划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薛立国本金26600元,诉讼费2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2013年5月15日采取划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薛立国本金及利息8330.20元(合计执行案件款35530.2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