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会洁,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邢东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会洁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铁军
书记员:薛冰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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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会洁,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邢东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会洁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铁军
书记员: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