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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会洁物权纠纷执行案冻结裁定书

(2013)邢东执冻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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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会洁,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邢东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会洁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铁军

书记员: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