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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世敏与赵鹏轶委托理财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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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世敏,男,汉族,1944年8月3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赵鹏轶,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邢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赵鹏轶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路天合嘉园37号22层一单元1-2203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赵鹏轶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路天合嘉园37号22层一单元1-2203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路军

书记员::薛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