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临西县。因本案,2012年10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临西县。因本案,2012年4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其住处。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3)第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晔超、史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永平
书记员:张冬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