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志群。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雷鸣,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邢东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73849.34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铁军
书记员:薛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