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山宇(曾用名梁春宇),男。被执行人王立杰,男。被执行人王希,男。被执行人韩淑敏,女。
申请执行人高山宇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5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立杰、王希、韩淑敏将高山宇承租的西城区X号房屋二间腾空,交予高山宇。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希、韩淑敏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希、韩淑敏的收入。
审判员:张心阳
书记员:袁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