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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兴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恢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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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物权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兴军,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朱文忠,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王兴军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比照王兴军原承包地地类给王兴军重新安置耕地一亩;赔偿耕种损失17399元。”本院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民委员会除有一块预报的建设用地(依据吉市国土罚字2012-04045号决定书叙述是建设用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院2012年3月22日,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块土地进行实地勘察该块土地尚存在纠纷,无法直接执行,故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兴军以土地部门已作出处理(尚未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宣读协议书一方尚待签字)。同时,申请人对尚未执行的部分—土地及款项由于村现无执行能力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文明审判员:王立功审判员:王有强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