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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曲宽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恢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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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宽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立明,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曲宽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慧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多年,除有一处厂房尚需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拍卖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案外人对厂房评估、拍卖提出书面异议,而审查案外人异议或对厂房评估、拍卖需要一定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厂房评估、拍卖完成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连志审判员: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