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业栋,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传斌,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石业栋与被执行人王传斌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为此,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仅对其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210号楼1单元2层4号房屋的产权进行了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次应依法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洪波审判员: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
书记员:胡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