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喜春,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井丽丽,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市水韵名城小区。
申请人景喜春与井丽丽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井丽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井丽丽拒绝接收,同时又未履行给付义务。在银行初查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井丽丽有银行存款3500元,2012年10月22日将该款扣划至法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洪波审判员: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
书记员:胡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