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艳明,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黄立春,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立春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黄立春送达执行了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黄立春主动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洪波审判员: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
书记员:胡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