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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井健、王磊、黄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吉丰民执恢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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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满,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井健,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黄敏,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丰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表示可暂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审判员:曲德宽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