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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与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240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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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负责人肖XX。委托代理人陈XX,李XX,均为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X。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湛XX。委托代理人吕X。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就本案以及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另两案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元用于归还本案的贷款本金,申请执行人免除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连带担保责任,但不免除主债务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责任;约定执行费人民币X元,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承担人民币X元。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XXXX年XX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各自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缴纳了执行费人民币X元。再查,目前未发现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X元已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依照协议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免除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对于未清偿的债权,仍应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由于目前未发现该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该司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终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张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负责人肖春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祥,李碧峰,均为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银田工业区文乐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群贤花园****** 法定代表人湛波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就本案以及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另两案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90万用于归还本案的贷款本金,申请执行人免除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但不免除主债务人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责任。约定执行费人民币81400元,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承担40700元。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2012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称被执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各自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40700元。另查,目前未发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81400元已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依据协议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免除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未执行完结的本院依法于2008年6月4日向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查询被执行人开立银行帐户的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余额为零或已注销。向深圳市车管所查询的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查封或强制注销。2008年6月4日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证的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或用于抵押。2008年6月10日向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查询结果表明被执行人所投资公司的股权已被锁定或因未年检而被吊销。2008年6月18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帐户。2008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致函本院称二被执行人暂无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叶向荣审判员李凤麟代理审判员杨守辉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温锦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与深圳市旭利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黎康养审判员:黄泽辉,高洁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