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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亚联元亨电信网络有限公司、元亨电子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元亨电磁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杜明芬、杜明坤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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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负责人张耀麟。被执行人亚联元亨电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黎民。被执行人元亨电子资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咀金地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杜明芬。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南>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被执行人青岛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单县路法定代表人杜明坤。被执行人国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住所地香港铜锣湾渣甸街**京华中心法定代表人杜明芬。被执行人杜明芬。被执行人杜明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亚联元亨电信网络有限公司、元亨电子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元亨电磁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杜明芬、杜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由于原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XXX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XX广场X座XX室和被执行人XXX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X广场X座XX室的现值重新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XXX元。2012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正在与其协商债务偿还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达成偿债方案,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梁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