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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深圳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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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严X。委托代理人徐XX。被执行人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被执行人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X。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深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执行的(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06号案,对同一被执行人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深圳公司持有的X股限售流通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后,强制卖出,得款人民币X元。本案申请参与分配,分配到的款项为人民币X元。上述分配到的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X元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外,余款人民币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4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深圳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深圳公司合同一案,(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案参与分配所分配到的款项人民币X元,其中执行费人民币X元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余款人民币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仍未实现的债权部分,由于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黎康养审判员:黄泽辉,高洁书记员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张洋边国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