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国银,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军,该社职工。被告白克俭,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克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白必胜
书记员:雷国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