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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486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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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俸燕,女,1966年11月11日生,现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八仙巷**。被执行人陈扬德,男,1971年4月6日生,现住北海大道**北海大厦**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俸燕与被执行人陈扬德物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审判员:叶宗强

书记员:林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