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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敏与谢德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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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敏,女。被告:谢德林,男。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与被告谢德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赵敏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敏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潘家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