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敏,女。被告:谢德林,男。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与被告谢德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赵敏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敏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潘家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赵敏,女。被告:谢德林,男。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与被告谢德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赵敏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敏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潘家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