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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姜桂新与姜桂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3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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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桂新。委托代理人张志广,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北大街**立交桥装卸队住宅楼。被告姜桂红。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张磊,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新与被告姜桂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桂新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审判员:何志刚人民陪审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