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红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北庄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被告薛清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薛红爱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北庄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薛清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被告薛清社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薛清社的准确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亦不同意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案的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而原告亦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导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故,本案应按照原告申请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部退还原告薛红爱。
审判长:韩飞人民陪审员:邵友世人民陪审员:赵妍阳
书记员:王沛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