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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程时来、程来顺、程红来、程语与周筱倩、程天悦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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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程时来,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休宁县。原告:程来顺,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休宁县。原告:程红来,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休宁县。原告:程语,女,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休宁县。被告:周筱倩,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休宁县。被告:程天悦,女,201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法定代理人:周筱倩,系程天悦母亲,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休宁县。上述四原告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时来、程来顺、程红来、程语诉被告周筱倩、程天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良民

书记员:程海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