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时来,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休宁县。原告:程来顺,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休宁县。原告:程红来,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休宁县。原告:程语,女,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休宁县。被告:周筱倩,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休宁县。被告:程天悦,女,201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法定代理人:周筱倩,系程天悦母亲,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休宁县。上述四原告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时来、程来顺、程红来、程语诉被告周筱倩、程天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良民
书记员:程海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