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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许金生与刘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丰民初字第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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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金生,农民。被告刘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许金生负担。

审判长:徐庆海审判员:李宏代理审判员:周文璟

书记员:秦冀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