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金生,农民。被告刘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许金生负担。
审判长:徐庆海审判员:李宏代理审判员:周文璟
书记员:秦冀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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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金生,农民。被告刘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许金生负担。
审判长:徐庆海审判员:李宏代理审判员:周文璟
书记员:秦冀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