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科,居民。被告高宝良,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挺进
书记员:张国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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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科,居民。被告高宝良,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挺进
书记员:张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