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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丰民初字第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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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景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峰,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扬,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建,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季宗

书记员:于春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