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景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峰,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扬,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建,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季宗
书记员:于春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