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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仲宽与刘国兴、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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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仲宽,农民。被告刘国兴,农民。被告刘刚(曾用名刘钢),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张仲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仲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05元,由原告张仲宽负担。

审判员:**华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