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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魏××与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商初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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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魏××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炼

代书记员: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