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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商初字第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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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环北银××层。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7元,减半收取计2398.5元,由原告南通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天鸿

代书记员: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