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环北银××层。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7元,减半收取计2398.5元,由原告南通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天鸿
代书记员: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