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司。
。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被告:浙江××村××司。风××区。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司与被告浙江××村××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16元,由原告杭州×××× 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炼
代书记员:杜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