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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绍兴××司与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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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江

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司与被告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66.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人民币488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鹏权

书记员: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