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州××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商初字第15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

×柴家浜。委托代理人金××、陈××。被告湖州××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 ×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斌

代书记员:徐海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