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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捷卓时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商初字第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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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捷卓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汶波。被告: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利忠。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捷卓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捷卓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捷卓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志君

代书记员:梁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