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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张东海与刘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丰民初字第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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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东海,居民。被告刘广红,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智峰

书记员:李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