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东海,居民。被告刘广红,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智峰
书记员:李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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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东海,居民。被告刘广红,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智峰
书记员:李冬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