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长萍,个体工商户。原告刘恩东,个体工商户。原告贾振环,个体工商户。被告唐山润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韩亚明,职务董事长。被告梁山县鸿福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负担。
审判长:冯季宗审判员:马德银审判员:**华
书记员:于春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