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樊市恒达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汽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光祖,恒达汽运公司总经理。被告毛秀英,女,68岁,汉族,襄阳市人,住。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李江平,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汽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汽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恒达汽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红文
书记员:海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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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襄樊市恒达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汽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光祖,恒达汽运公司总经理。被告毛秀英,女,68岁,汉族,襄阳市人,住。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李江平,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汽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汽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恒达汽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红文
书记员:海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