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襄樊市恒达汽车运输总公司与毛秀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樊民四初字第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

原告襄樊市恒达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汽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光祖,恒达汽运公司总经理。被告毛秀英,女,68岁,汉族,襄阳市人,住。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李江平,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汽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汽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恒达汽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红文

书记员:海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