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治华(曾用名周志华),女,生于1916年8月22日,汉族,住。被告曹龙,男,生于1982年7月28日,汉族,住。
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龙价值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红文审判员:杨庆琪审判员:樊成海
书记员:海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九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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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治华(曾用名周志华),女,生于1916年8月22日,汉族,住。被告曹龙,男,生于1982年7月28日,汉族,住。
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龙价值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红文审判员:杨庆琪审判员:樊成海
书记员:海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