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敏仁,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敬仁,男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征,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道智,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颍上县圣地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付连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方鹏,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周敏仁、周敬仁。
审判长:魏晋代理审判员:郝华平代理审判员:孟乐群
书记员:马杰(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