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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周敏仁、周敬仁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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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敏仁,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敬仁,男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征,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道智,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颍上县圣地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付连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方鹏,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周敏仁、周敬仁。

审判长:魏晋代理审判员:郝华平代理审判员:孟乐群

书记员:马杰(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